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鄭有明 原告 趙心瑜 被告 戴俊傑 被告 黃政鴻 被告 司啓明 被告 彭志偉 被告 鄭松柏 被告 陳念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3號、107年度訴字第9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