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又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協調事件,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業於民國95年12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協調會議紀錄1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限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之情形,如未經調解、仲裁或調解不成立,自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95年12月12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五、調解方案所載「經本會居中調解結果,據勞方表示資方(又豪國際有限公司)無預警倒閉積欠薪資,負責人行蹤不明,本會無法釐清進行調解,建請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以下空白)」、六、調解結論:「如調解方案。」,其下「簽署」欄內亦無資方即相對人之簽名,顯見該調解並未成立,依上開說明,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適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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