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魯清明 被上訴人 黃天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由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且上訴人未在上訴狀簽章,訴訟代理人魏琳珊律師亦未提出第二審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於109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狀之簽章及訴代理人魏琳珊律師之委任狀,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08年12月6日、109年2月27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