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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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58號上訴人 廖金滿 即原告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阿立 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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