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28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莫忠俊債 務 人 曾沄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18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