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543號聲請人 林茂松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呂炳煌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呂炳煌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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