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
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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