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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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嘉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