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林志鴻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倘法院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由本院以民國111年度簡字第22號(下稱系爭本案)審理中。聲請人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可證;而本件係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未戴口罩之處罰確有矯枉過正之開罰爭議,聲請人定有勝訴希望,故聲請准予系爭本案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係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作成,實際上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無從完整呈現納稅義務人全年度之所得收入情形,自不足以充足顯示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且綜合所得稅各類該得資料清單為109年度之申報所得,亦無從適足反映聲請人於本件起訴時(即111年3月4日)之實際資力得情形,故上開資料無法憑以釋明聲請人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情。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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