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君毅 、 林佳勳 、 于順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