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請人 劉聯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金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多元?(台端所附之票據號碼144252號之本票,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70,000元,其與訴訟標的金額記載261,000元,及聲請事項記載新臺幣216,000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鄭金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