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法庭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
務,經制止不聽,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法院組織
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法院組織法第95條
(刑罰)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
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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