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佩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黃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佩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黃佩」顯係「黃佩瑜」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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