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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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112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7112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01,325元│96年8月26日│5.5%│├──┼────────────┼───────────┼───────────┤│002│11,257元│96年8月26日│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