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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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宏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3日與債權人簽具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向債權人陸續借款,初次核貸限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利息按年息15﹪計算,如有逾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5年5月23日未依約付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有如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債權迄未受償,以上所述茲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及帳務明細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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