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債務人 汪梅珠
汪信凱 汪信雄
一、債務人汪梅珠、汪信凱、汪信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零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