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蔡正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