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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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洪貴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台財訴字第101001003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3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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