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司繼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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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繼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補字第12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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