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玉 間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04號離婚等事件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其上訴範圍不明,請自己決定上訴範圍並繳納裁判費:
㈠、如對於離婚、及子女親權均不服上訴者,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五千五百元。
㈡、如僅就子女親權(即監護權)不服抗告者,應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㈢、上述㈠、或㈡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七日內決定,並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至上訴人所述不動產歸屬部分,不在被上訴人原審主張範圍,如有爭執,應另循其他法律程序解決,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