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1樓
被 告 丙○○ 原住高雄市
現應為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55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26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
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