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1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行關於「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延滯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