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401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