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債權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周幼偉

債務人 陳峻恩 即陳李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