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60號
債權人 江阿媚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江阿媚
5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吳雯婷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