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熒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益

上列聲請人與群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群帝實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宏光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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