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05號聲請人 洪元奇 代理人 楊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0002│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40│├──┼────────────┼───────┼──┼──┤│0003│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60│├──┼────────────┼───────┼──┼──┤│000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