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阿 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