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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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 羅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1,752元(計算式:土地占用面積110.16㎡×公告現值29,700元=3,271,75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