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債務人 許倢宜 代理人 王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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