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85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857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58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59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61號98年度交聲字第286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即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依附表所示之違規條款舉發,並掣開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因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98年8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行政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原戶籍設於○○○鎮○○里○○街○○號」,後搬至新址○○○鎮○○里○○路○段○○○巷○○號」,導致期間均未收受桃園縣政府寄發之停車費催繳單合計7張,遂各遭罰鍰新臺幣300元,受處分人並非故意不繳,請求予以免罰,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係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屬於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意思通知。舉發通知單應先由舉發機關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之,倘舉發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非合法。且舉發通知單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為送達,並於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力。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8條規定﹕「(第一項)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二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三項)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而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可參。此判例雖源於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之判例,惟就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8條之立法精神及其法條結構類似,依法理應做相同解釋。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依附表所示之違規條款舉發,並掣開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初無違誤;然查受處分人於98年2月5日即遷入「臺中縣○○鎮○○里○○路○段○○○巷○○號」之戶籍地址,此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惟本件原舉發機關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對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以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上揭違規通知單經郵局於98年3月18日或25日分別以掛號郵寄至「臺中縣○○鎮○○街○○號」,均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原舉發機關即於98年5月26日逕為公示送達,此有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8日昱業字第980928001號函檢附之掛號函件信封影本2紙、桃園縣政府98年8月10日府交停字第0980305599號函文1份等在卷可稽,是原舉發機關未依受處分人98年2月5日已遷移之戶籍地址「臺中縣○○鎮○○里○○路○段○○○巷○○號」為送達,而逕為公示送達,顯未盡相當之方法探查,與前開所述尚有未合,並影響受送達人即受處分人之權利,其送達即非適法,自不生送達之效力。
五、末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定有明文。本條立法理由係在規範警察機關或交通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之公權力措施時,應遵行之舉發時效義務,主要目的係避免該舉發機關因其行政上之疏失或怠惰將該時效之不利益轉嫁於人民,亦即防範該舉發機關未為或延遲對交通違規受處分人為合法告知義務,而造成受處分人事後因日時久遠所產生程序上舉證困難之突襲及衍生法律秩序之不確定性。查: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規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已如上述,原舉發機關所為之舉發程序即未完成,而原處分機關其後雖另於98年7月14日再將如附表所示之舉發單送達至受處分人之「臺中縣○○鎮○○路○段○○○巷○○號」之地址(見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28日昱業字第980928001號函檢附之網路郵局網頁資料共7紙),惟距受處分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成立之日,均已逾三個月,依上開規定,均已不得舉發。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既有如上所述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條款│舉發違規通知單號│舉發違規通知單之│裁決書日期、案│本院交通事│││││││碼│送達日期及送達方│號及行政罰內容│件裁定案號││││││││式│││├──┼────┼────┼────┼────┼────────┼────────┼───────┼─────┤│1│98年2月2○○○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25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0日15時0│山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81237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56號│││0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2│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25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9日18時5│央西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80377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57號│││2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3│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25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8日18時3│正路│費停車處│管理處罰│79497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58號│││0分││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4│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25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7日19時4│平路含26│費停車處│管理處罰│78684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59號│││0分│6巷│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5│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25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5日18時0│平路含26│費停車處│管理處罰│77251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60號│││5分│6巷│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6│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18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4日16時1│平路含26│費停車處│管理處罰│77022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61號│││1分│6巷│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7│98年2月1○○○區○○○道路收│道路交通│桃交縣停字第1D04│98年3月18日送達│98年8月19日中│98年交聲字│││3日15時5│平路含26│費停車處│管理處罰│76798號│至「臺中縣梧棲鎮│監違字第裁60-1│第2862號│││9分│6巷│所停車經│條例第56││中和街82號」,再│D0000000號,罰││││││催繳不依│條第2項││於98年5月26日為│鍰新臺幣300元││││││規定繳費│││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