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98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1985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億元,准以同額之京城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16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2億元為擔保,並以97年度存字第19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靈活運用資金,避免利息損失,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