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42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被告 王俐文王錦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新臺幣(下同)306,666元及遲延利息,惟查,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業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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