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上訴人 劉憶青
劉億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鎮宇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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