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天賜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呂美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