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怡芬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