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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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楊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冠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0年度金訴字第96、113、16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而來;惟細繹刑事法院之判決內容,其並「未認定」原告乃被告實施本件犯罪之被害人(參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113、16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第34頁至第35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就原告遭詐騙之部分函請併辦,然刑事法院則認併辦部分尚非起訴效力所及,而逕予退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置),故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非」合法(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本院乃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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