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告 馬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碧嵐 大地第一代管理委員會間勞資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勞退金、退休金提撥、特休工資等新臺幣(下同)9萬7,8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