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上列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世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營嘉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世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求權基礎事實為何?(債權人所附證物發票人為世毅營造有限公司 張世政 )請釋明債務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