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蕙苓 被告 陳家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簡字第20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邱鼎文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