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債權人 陳秀環 債務人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渠繁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曾渠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家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曾渠繁間之債務關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債權人請求上開二人連帶清償部分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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