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8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8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78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 謝金雄 被告 陳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建、面積○.○一三九公頃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將其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臺南縣○○鄉○○村○○○○號房屋遷讓交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㈠被告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七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七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嗣後又陸續借貸,計至七十五年二月十八日止,共計積欠借款一百六十一萬四千元,屆期均未依約償還,此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會算單各一件為證。
㈡嗣被告因負債龐大無力清償,乃經兩造同意,願將其所有上
開系爭土地及建物出賣原告,抵償積欠之借款,遂於七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偕往 陳兆祥 代書事務所協議解決方案,經協議成立,約定以系爭土地及房屋出賣原告,以借款折抵價金,被告並應於七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前將系爭房屋點交原告,此有協議書可證,詎被告不依約履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會算單影本一件、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陳兆祥。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㈠對會算單(借據)之真正不爭執,惟只向原告借七十萬元,該會算單所載是包括本金及利息。
㈡並不知有協議書之事,該協議書是原告與代書寫的。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會算單、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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