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2號債權人 楊沛瑜 即 陳燕玉 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裕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燕玉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陳燕玉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繼承人是否已為分割遺產協議,倘有,應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倘無,應釋明債權人得單獨請求之依據。
㈣陳報受款人為 洪珠 之本票是否經洪珠背書予被繼承人,並提出本票背面影本釋明之。
㈤請確認請求標的內容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之記載
是否有誤?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