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債權人 史以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頤國際有限公司、 陳峻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陳峻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