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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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黃麗瑾
訴訟代理人 朱強生
被 告 金瑞城有限公司
兼 上 黃秀珍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彭火興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金瑞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黃秀珍為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金瑞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彭火
興,嗣於民國99年4月2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秀珍,有股東
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足稽,惟黃秀珍迄今未
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黃秀珍承
受,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