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瑞修犯詐欺得利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告向中華電
信公司佯稱系爭電話門號遭人冒用,致中華電信公司陷於錯
誤,然尚未免除其繳納通信費用之債務即為警發覺,被告因
此未能獲有利益,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71條
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2項、第55條、第25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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