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289號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雖原告曾
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中救字
第58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