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牆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李永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陳秀桂 間拆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訴請被告拆除占用土地之地上物面積經實測後為38.54平方公尺,應依起訴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客觀上之交易價額(詳如附表),至原告第二項聲明訴請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38.54×119000=4,586,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