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