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蔡志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汪臣前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ㄧ)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後寮││814│空│4020│3分之2│汪臣前││││││││白││││├──┼───┼────┼────┼────┼────────┼─┼─────────┼──────┼──────┤│002│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60-1│空│26658│10分之1│汪臣前││││││││白││││├──┼───┼────┼────┼────┼────────┼─┼─────────┼──────┼──────┤│003│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1-2│空│38470│10分之1│汪臣前││││││││白││││├──┼───┼────┼────┼────┼────────┼─┼─────────┼──────┼──────┤│004│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1-3│空│3106│10分之1│汪臣前││││││││白││││├──┼───┼────┼────┼────┼────────┼─┼─────────┼──────┼──────┤│005│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1-4│空│242│10分之1│汪臣前││││││││白││││├──┼───┼────┼────┼────┼────────┼─┼─────────┼──────┼──────┤│006│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4-1│空│194│10分之1│汪臣前││││││││白││││├──┼───┼────┼────┼────┼────────┼─┼─────────┼──────┼──────┤│007│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4-2│空│912│10分之1│汪臣前││││││││白││││├──┼───┼────┼────┼────┼────────┼─┼─────────┼──────┼──────┤│008│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4-3│空│54868│10分之1│汪臣前││││││││白││││├──┼───┼────┼────┼────┼────────┼─┼─────────┼──────┼──────┤│009│南投縣│集集鎮│隘寮││474-4│空│82│10分之1│汪臣前││││││││白││││├──┼───┼────┼────┼────┼────────┼─┼─────────┼──────┼──────┤│010│南投縣│集集鎮│隘寮││559-114│空│4910│全部│汪臣前││││││││白││││└──┴───┴────┴────┴────┴────────┴─┴─────────┴──────┴──────┘